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图文信息中心
 中心首页 | 中心概况 | 规章制度 | 网络服务 | 电教服务 | 下载专栏 | 返回首页 
  通知公告  
 
  站内搜索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中心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20-06-19   审核人:

皖医专〔20161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任组长,副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包括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指导、协调、推进、督促学校各部门依法公开学校信息;

(三)在学校网站建设和维护学校信息公开专栏;

(四)组织有关人员培训;

(五)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公开学校信息,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如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七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规定,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设置,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学校各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或了解该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该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公开学校信息前,应当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有关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无法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各部门网站;

(二)学校会议纪要、大事记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教代会、职代会等会议;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学校当年度的规章制度也可在校长办公室机要室查阅,往年的规章制度置于学校档案室,提供免费查阅。

学生处应当将有关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时发放。人事处应当将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即采用依申请公开方式获取我校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八条 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我校公开职责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单位的,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已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提供信息的部门予以更正,该部门认为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部门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部门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安徽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总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安徽省教育厅和安徽省卫计委。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或者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查实后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地址:合肥市芙蓉路632号/芜湖路387号(230601)  电话:0551-63818254(传真)  招生热线:0551-62860000   皖ICP备:1100432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