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69号)等文件精神,省卫生厅、省教育厅有关指导意见及我校经审批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遵循科学设岗,规范管理,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改革发展方向,逐步建立适合我校实际的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制度,努力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换,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用人环境,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推进我校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
2、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
3、坚持精简高效、科学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正、双向选择、竞争择优的原则。
5、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岗位设置总量、类别及等级
(一)总量及类别
经核准,学校首次以核定编制数393为总量设岗,分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三类岗位设置数量及占总设岗数的比例如下表:
岗位类别 |
管理岗位 |
专业技术岗位 (共331个,占84.2%) |
工勤技能 岗位 |
合计 |
教师岗位 |
其他专技岗位 |
设岗数(个) |
49 |
267 |
64 |
13 |
393 |
比例(%) |
12.5 |
67.9 |
16.3 |
3.3 |
100 |
(二)三类岗位及其等级、数量设置
1、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我校及内设机构中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分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含学校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承担一般管理职责的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本着有利于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原则设置。
(1)设置原则
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干部职数,设置学校和内设机构六级以上管理岗位数;有工作人员5人以上的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原则上设置1个七级管理岗位;八级及以下管理岗位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的管理工作原则上不设置管理岗位。
在管理岗位总量内,设置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政工专业职务岗位6个,其中高级1个(七级1个),中级2个(九级、十级各1个),初级3个(十一级2个、十二级及以下1个)。
(2)管理岗位等级。学校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最高等级为四级职员岗位,最低等级为九级职员岗位。学校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九级。
(3)管理岗位核准设置一览表
等级 |
领导职责管理岗位 |
一般职责管理岗位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设岗数(个) |
2 |
4 |
24 |
13 |
3 |
3 |
注:在管理岗位总量内,包含政工专业职务岗位6个,其中高级1个(七级1个),中级2个(九级、十级各1个),初级3个(十一级2个、十二级及以下1个)。
2、专业技术岗位
(1)设置原则。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发展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设置,分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科学研究、工程技术、会计、统计、审计、档案管理、编辑、医疗卫生等实际需要的岗位。
(2)等级设置。学校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分为11个等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0个等级,均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为6个等级,即二至七级,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为二至四级(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不设二级、三级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为2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
(3)专业技术岗位核准设置一览表
类别 |
教师岗位267,占总岗67.9% |
其他专技岗位64,占总岗16.3% |
合计331,占总岗84.2% |
岗位数 |
占教师岗位比例 |
等级 |
数量 |
岗位数 |
占其他专技岗位比例 |
等级 |
数量 |
岗位总数 |
占专技比例 |
正高 |
16 |
6% |
二级 |
1 |
1 |
1.6% |
二级 |
0 |
17 |
5.1% |
三级 |
5 |
三级 |
0 |
四级 |
10 |
四级 |
1 |
副高 |
75 |
28% |
五级 |
15 |
11 |
17.2% |
五级 |
2 |
86 |
26% |
六级 |
30 |
六级 |
4 |
七级 |
30 |
七级 |
5 |
中级 |
120 |
45% |
八级 |
36 |
28 |
43.8% |
八级 |
8 |
148 |
44.7% |
九级 |
48 |
九级 |
12 |
十级 |
36 |
十级 |
8 |
初级 |
56 |
21% |
十一级 |
28 |
24 |
37.4% |
十一级 |
12 |
80 |
24.2% |
十二级 |
28 |
十二级 |
12 |
3、工勤技能岗位
(1)设置原则与等级设置。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四个等级,即二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学校的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二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工勤技能岗位核准设置一览表
等级 |
技术工 |
普通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设岗数(个) |
0 |
1 |
4 |
5 |
2 |
1 |
在工勤岗中所占比例(%) |
0 |
7.7 |
30.8 |
38.5 |
15.4 |
7.7 |
三、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一)三类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按文件要求设定如下: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上一聘期年度工作考核和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首次岗位聘用时不含此项内容)。
(二)管理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管理岗位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七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四级、五级职员岗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3、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并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按规定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受聘教师岗位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2、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包括任职资格、任职年限、专业技术岗位业务工作量、业绩成果(含教学业绩、教科研业绩、学术水平等),是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职责任务的主要内容,也是聘期考核和续聘的主要依据。
(1)二、三、四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二、三级岗位须在正高级岗位任职分别满5年、3年,二级岗位业绩条件须符合《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要求;三级岗位业绩条件须符合省卫生、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
(2)五、六、七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五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不少于2个聘期(6年),六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不少于1个聘期(3年)。
(3)八、九、十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八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不少于2个聘期(6年),九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不少于1个聘期(3年)。
(4)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十一级岗位须在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关于高、中、初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业务工作量与绩效成果要求,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或岗位说明书)中具体规定。高职低聘与低职高聘办法另行制订。
(四)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省人事主管部门组织的技师技术等级考评,符合学校聘用的相关规定。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分别通过省人事主管部门组织的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符合学校聘用的相关规定。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聘用到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高职低聘与低职高聘办法另行制订。
四、岗位聘用
(一)岗位聘用范围
现有在编在册的事业单位编制教职工均纳入本次岗位聘用,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二)首次岗位聘用条件与聘用方式
根据国家、省和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在岗位设置后首次开展人员聘用工作的要求,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状、平稳过渡、着眼未来”的原则,针对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制定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明确岗位聘用具体条件与办法(首次岗位聘用条件仅限于首次聘用中使用)。对管理人员采用对应岗位申报与“双肩挑”报批方式进行,对专业技术岗位采用评聘方式进行。
首次进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时,已聘任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者,依次分别聘用到技术工二至五级岗位,无技术等级者聘用到普通工岗位。
(三)聘用工作组织
为了加强对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用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实施方案,部署岗位聘用工作,审批各类岗位的人员聘用,研究决定岗位设置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岗位设置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落实;并设立由校领导牵头的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各类岗位首次聘用实施细则,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聘用工作(具体成员另文印发)。各内设机构成立以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聘用工作小组,专业技术人员占多数的部门,应吸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参加。
各工作小组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落实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
(四)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本方案,以及三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岗位说明书(见附件)。
2、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填写岗位聘用申请表(见附近),提供个人任现职以来近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材料。首次岗位聘用,原则上限填报本人所在的现工作岗位。申请转部门或转系列的,需要先经转出和接收部门签字同意,再上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申报相应岗位。
3、资格审查。各部门聘用工作小组对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形成初步审查推荐意见,报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4、复核与评审。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照各岗位条件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相应类别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审核,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由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其中,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应组成评聘小组,根据岗位聘用条件和申报人业绩等,通过票决制确定聘用对象的岗位等级。
5、公示。对拟聘人员及其拟聘岗位公示5天。公示期间对程序和结果有异议者,应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6、聘用。根据岗位聘用公示结果,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与认定。
7、按照认定结果申报兑现聘用岗位工资。
(五)首轮聘期
为便于进行岗位管理与聘期考核,首轮岗位聘期为3年。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人员,聘用合同期签至法定退休年龄时间止。
首轮聘期内,每年针对此轮聘期内各类岗位计划数量中有空缺的岗位进行一次岗位聘任申请,其聘期最长至此轮聘期结束。
五、聘约管理与考核
(一)各级各类岗位受聘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侧重聘期考核,并以年度考核为支撑;管理岗位实行年度和聘期考核并重;工勤技能岗位侧重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水平及其提高情况、工作态度与敬业精神、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聘期考核,按照学校制定的岗位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等进行,主要考核受聘人员履行聘用合同和学校赋予的岗位职责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对本次聘期结束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个聘期人员实行年度考核,不再进行聘期考核。
(二)根据省人社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69号)精神,经批准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的(“双肩挑”),可按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占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岗位工资一经确定,聘任期内不作调整。学校对“双肩挑”人员实行“双岗、双责、双考核”的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实行“双责双考核”。“双肩挑”人员原则上应完成不低于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三分之一的工作量,业绩成果要达到同类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相当水平。
六、其他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我校岗位设置方案,学校将结合 “十二五”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校重点发展方向,对内设机构的三类岗位进行重新设置,明确内设机构的各类岗位数(含编外聘用岗位数),同时学校预留一定数量的岗位数尤其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统筹使用,并实行校系二级岗位设置管理。
(二)任现职期间,获得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和质量工程项目主持者,可低职高聘。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至本次实施岗位聘用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比照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各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重新确定相应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上报批准后,按新的岗位等级确定基本工资标准及退休费。
(四)离岗待退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其现职务的最低层级岗位聘用。首次聘用中未聘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按照待岗前的职务职级确定岗位等级,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确定本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在学校有相关岗位需求时,积极稳妥地安排未聘待岗人员竞争上岗。
(五)空缺岗位,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公开招聘新进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六)参照省人社厅核准的我校各类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结合学校实际工作需要,以学校现有编外聘用人员数为总岗位数,进行编外聘用人员岗位设置,并参照本方案规定组织首轮岗位聘用。
(七)岗位聘用工作中,各部门、各工作组要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各项工作要置于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之下,禁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人事部门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十)本方案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