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第二医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积极、稳妥、规范地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治校,依据《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教办函〔2014〕23号)、《安徽省教育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引目录》(皖教秘〔2022〕478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将需要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任组长,副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学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各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学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各单位或个人如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与学校相关单位联系,相关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
1.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2.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二)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
1.广泛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第八条 学校面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信息及公开责任单位详见《安徽第二医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附件1),包括基本信息、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人事师资信息、教学质量信息、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风建设信息、学位学科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和其他信息等10个大类50条具体项目。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学校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学校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有关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报请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或了解该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该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拟公开的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及各单位二级网站;
(二)学校年鉴、会议纪要、简报、通报、大事记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官方微博等新媒体;
(六)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七)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干部大会、教职工大会、教代会、工代会、学代会、妇代会,以及离退休教职工情况通报会等会议;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自行审核公开。
(二)不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由拟公开信息单位提出自审意见,填写《安徽第二医学院信息公开审查表》(附件2),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三)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安徽第二医学院依申请公开申请表》(附件3),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八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责任公开单位的,告知其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已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合理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学校认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学校依照本办法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各单位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各单位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统计数据起止时间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汇总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上级单位。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举报、复议、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七)《安徽第二医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公开情况表。
第二十五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举报。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查实后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皖医专〔2016〕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第二医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2.安徽第二医学院信息公开审查表
3.安徽第二医学院依申请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