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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第二医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25-12-26   审核人:   (点击: )

安徽第二医学院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对学校中层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中层主要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推进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安徽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皖审发〔2016〕118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免的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党政副职;学校党委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被审计人)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学校决策部署、推动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被审计人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依规依法进行监督、评价、建议,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被审计人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被审计人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于关键领域、重点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任中审计。审计年限原则上以党委组织部确定的年限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限。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五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初,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工作需要,并商审计处,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审定后,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校党委批准,可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期或者上次经济责任审计截止时间不满一个整会计年度的;

(二)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的;

(三)已经死亡、失踪的;

(四)其他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以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被审计人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被审计人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决策部署,推动学校及本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二)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单位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以及风险管控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八)单位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十)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学校领导兼任中层主要领导职务,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党委组织部按照经校党委审定后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向审计处送达审计委托书。

第十一条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成立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审计处负责人担任。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的主要程序:

(一)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公示;

(三)召开审计进点会;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意见;

(六)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落实报送程序:

(七)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送达整改通知书;

(八)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实行对账销号。

第十三条审计处一般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人及其所在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通知书5日内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管理职责范围及履行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重要经济决策及效果;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情况;单位资产状况;主要业绩、问题和建议;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规定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定员定岗、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编制及执行、财务收支、债权债务等相关资料。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安全完整相关资料。

(五)任期内经济监督部门、管理部门检查后提出的相关工作报告、处理意见及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任期内各种经济悬案及任期前遗留问题的资料。

(七)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八)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学校相关单位予以协助,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审计组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以书面、座谈等形式进行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就特定事项作出说明。此外审计组可以依法获取审计相关的各项专项检查结果、信访查办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审计组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交审计处,审计处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意见。审计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处理意见及建议等。

第十六条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组对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送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正式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须报相关校领导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须送达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其本人对审计意见有异议的,按《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纪委办公室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须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须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二条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被审计人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被审计人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被审计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被审计人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审计评价时,对被审计人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被审计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运用等机制。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须作为被审计人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审计处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人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其他成员单位须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学校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审计处;

(三)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纪律保障

第三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依规依法独立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一经查实,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审计处和审计工作人员、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责任以及其它审计相关事项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皖医专党〔2015〕7号)同时废止。学校以往所发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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