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医专〔2019〕1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防控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组织对学校单项工程预算1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的活动。学校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质量组织实施复审。
第三条学校审计部门是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跟踪审计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学校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咨询服务合同,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四条审计部门职责:
(一)牵头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与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学校同意,负责办理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聘请审计专业人员承担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三)对工程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进度款支付、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隐蔽工程、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四)跟踪审计过程中,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日志制度”,形成详细的全过程跟踪审计记录;
(五)对每个送审事项出具相应的书面审计意见。其中,重大事项,组织召开工程归口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联席协调会议,共同商议(或请示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具审计意见;
(六)积极支持和配合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沟通及协调工作,促进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工程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二)按审计部门要求,提供各阶段送审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部门参加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工程例会、监理例会及隐蔽工程、工程验收等活动;
(三)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审计部门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协同审计部门及时召开协调会,解决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负责督促、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落实审计意见。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六条全过程跟踪审计涉及到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工程施工前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
第七条工程施工前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审计;
(二)施工招标文件、监理招标文件审计;
(三)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
第八条工程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审计;
(二)工程监理合同执行情况审计;
(三)工程进度款审计;
(四)设计变更审计;
(五)工程签证审计;
(六)隐蔽工程审计;
(七)索赔费用审计。
第九条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第四 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工程施工前阶段的审计工作程序:
(一)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向审计部门提供需要审计的项目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将签署意见的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送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
(三)审计部门对工程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阶段的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门对工程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施工和监理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
(二)审计部门熟悉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合同、图纸等有关工程资料;
(三)参加施工现场召开的与工程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例会、监理例会等,并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施工单位按月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提交经过工程监理审核并由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的工程施工进度表,审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
(五)设计变更前,对设计变更的资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
(六)工程签证前,对工程签证的资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
(七)工程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隐蔽工程验收,应将验收内容和时间提前告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隐蔽工程及验收进行现场审核,对审核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
(八)施工单位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及索赔费用,工程归口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工作程序:
(一)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向审计部门提出进行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报告,并将工程结算书及所有的竣工结算资料,经初审后送交审计部门;
(二)审计部门及时协调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施工单位,研究解决审计中的问题;
(三)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审计部门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按有关规定招标委托社会机构对跟踪审计报告质量组织复审。
第五章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应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不得接受施工等单位的送礼和宴请。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因违反规定,审计中发生重大过失造成学校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审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属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而进行结算的;
(二)未经事前审计擅自对外签订建设工程项目“闭口价”合同,造成损失的;
(三)提供虚假签证导致结算金额增大的;
(四)提请竣工结算审计前,工程形象进度款超合同支付、总支付额超过竣工结算审定金额,造成多付工程款难以追回的;
(五)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皖医专〔2014〕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