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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2024-01-08   审核人:   (点击: )

皖医专〔2019〕15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监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第11号令)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校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三条学校内部审计贯彻促进完善治理、提高效益、实现目标、保驾护航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依法审计、客观公正、独立评价”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监察审计处承担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学校配备具有审计、会计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审计人员。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多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学校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八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通过招标确定委托服务机构或设立审计委托服务机构库。审计委托服务机构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九条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工程建设、大型维修项目的概(预)、结算进行监督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八)督促委托服务机构履行合同约定,落实委托服务业务。

(九)完成学校党政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按时报送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履行职责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制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报经审定后公布施行;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向学校报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总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

(一)根据学校工作部署,监察审计处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确定审计事项,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组成审计组;审计组了解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基本情况,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人员)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2.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和方式;

3.审计的实施步骤和各步骤的预定完成时间;

4.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等。

(三)审计组在开展外勤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应提供的资料、资料暂存的场所、审计组办公场所以及对各报审资料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4.监察审计处印章及签发日期等。

(四)审计人员在外勤审计过程中,对审计事项取得有关审计证据,并由被审计部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外勤审计结束前,审计组应对审计证据的可靠性、相关性、充分性进行鉴定,对证据不够充分、可靠的重要审计事项,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五)审计终结时,审计人员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拟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意见后,提交监察审计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审计的依据、内容、范围及时间等;

2.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人员)的基本情况概述及其涉及审计事项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状况等;

3.对审计事项的分析、评价意见;

4.就审计事项提出有助于促进管理、改进工作的建议等。

审计报告应当观点明确、内容完整、表述准确、语言简练。

被审计单位(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六)监察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下达被审计单位(人员)。

(七)监察审计处应在审计报告下达被审计单位(人员)3个月后,对重要审计事项实施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整改效果。

(八)审计事项结束后,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并保存完整的审计档案。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被审计人员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监察审计处。分管校领导督促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十五条学校领导班子和分管校领导及时分析研究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公开内部审计结果。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行政或纪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重大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行政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皖医专〔2009〕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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