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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024-01-08   审核人:   (点击: )

皖医专〔2019〕153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监督,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对学校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各种资金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学校单项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或结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均须纳入审计。未经学校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和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手续。2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结算审核,审计部门监督审计。

第五条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或结算金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须进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计。投资预算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须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和复审。

第六条学校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审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七条学校审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竣工验收,随时了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

第八条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工程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程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提供送审资料,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施工单位和学校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应对送审金额进行审核确认,并签名盖章。

第九条送审资料不完整、手续不齐全、字迹不清晰、签证不明确,审计部门可视为无效资料。因送审资料问题影响审计正常实施的,审计部门有权拒收送审资料。学校审计部门在接收送审资料后,除审计另有要求外,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资料,施工单位因漏报造成的损失由漏报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施工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催促后30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建设单位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送审部门需收集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

(二)工程决算书及工程量编制底稿;

(三)竣工图;

(四)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图纸会审及有关的施工前期资料;

(五)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

(六)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工期延期联系单;

(七)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基础处理核定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核定单等有关施工记录;

(八)施工日记、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现场签证的工程价款调整资料、建设期相应工程计价依据及主要材料价格信息;

(九)经签证认可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及相应的发票复印件,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十)工程概算书或预算书、标底、投标报价表、竣工结算书;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含工程管理文件材料、工程技术材料、工程施工记录、工程试验检验记录、工程质量验收文件材料、桩基工程文件、工程物资文件材料、工程测量记录等);

(十二)无图纸的维修改造工程,应提供基建管理部门对施工结(预)算工程内容及数量的审核意见;

(十三)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垫付工程款明细表、工程中间结算等工程价款支付情况;

(十四)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委托参加结算审核人员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五)涉及工程造价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均必须为有效原件。工程项目送审时应提交《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程结算送审表》(一式两份,审计部门与送审部门各一份),列明送审资料清单。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审计程序:

(一)审计部门参与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各项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的合规、合理性以及招标过程的合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二)学校内部招标(议标)的工程项目,审计部门对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工程进度(预付)款的支付进行审核。工程进度(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应与合同相关条款相符,并按学校规定审核后方可支付;

(四)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和价款变更,须由设计部门(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以书面形式报告,按制度规定审核后报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对变更审批合规性、价款合理性进行审计监督;

(五)工程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和主体验收时,应通知学校审计部门参加。学校审计部门可视情对具体项目进行抽查。整体工程项目完工后,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应通知审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规,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是否落实,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二)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是否完整、合规,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招标;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合规;标底造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工程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方式以及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四)与设计、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五)校内所有工程项目签订的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合同应送学校审计部门审查后方可签订,合同签订后及时送学校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第十五条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结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合同)、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和签单手续是否齐全、真实、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五)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管理

(一)为了严格工程(预)结算管理,防止施工单位多算多报工程结算送审金额,校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结算核减率超过10%(含10%),则超出部分的工程结算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费用从工程项目结算金额中扣除;

(二)因送审资料和票据等不符合规定而发生的调查、取证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同意采用经费包干结算的工程项目,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将有关资料送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工程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组织签订经费包干施工合同,违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为加强工程成本核算的管理,各部门应按单位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如实反映工程项目成本,不得采取随意混项或分解工程项目内容、拆整为零等方式回避审计,确保工程项目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五)学校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各阶段的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程管理的意见建议。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收到审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10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可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六)校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施工方必须遵守《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七)审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的程序操作,加强调查研究和请示汇报,实行回避制度,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八)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审计工作。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交纪检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按制度规范做好审计结果运用与公开。大中型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基建与修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办法》(皖医专〔2007〕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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