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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医专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信访举报工作规定

皖医专纪〔2020〕8号

2020-12-29 作者: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正确履行纪委监督责任,规范信访举报处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纵深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学校和师生合法利益,维护风清气正的立德树人政治生态。

第三条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应当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规范处理处理信访举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政治生态,发挥专责监督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在学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校园和谐稳定服务。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校纪委(监察审计处)提出信访举报:

(一)学校党委下属的党组织、管理的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学校党委管理的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信访举报处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信访举报,鼓励支持信访举报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举报,引导信访举报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信访举报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信访举报,建立信访举报处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五)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回应群众关切,纠正问题,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信访举报处理全过程,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六条信访举报处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在学校党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对属于本规定第四条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由校纪委负责处理,监察审计处承担其日常工作,安排专人承担信访举报处理工作职责。

第二章信访举报的接收和受理

第七条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运用信息化手段,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公开信访举报地址、电话、信箱、网上举报电子邮箱等信访渠道。接收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信访举报:

1.向校纪委(监察审计处)邮寄信件反映的;

2.到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当面反映的;

3.拨打设立的信访举报电话反映的;

4.通过网络举报方式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5.上级机关转办、交办,巡视、审计移交,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签批交办,学校其他单位移交的;

6.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八条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信访举报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第九条校纪委(监察审计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接待来访应当有两名工作人员共同接待。接听电话反映问题的,应当负责任地做好来电内容记录,重要情况要向来电人复述确认,并按照工作规定作出初步解释或答复。对于网络举报、邮寄信件以及其他方式反映问题的,要及时处理。

第十条学校其他部门和党员干部接到属于本规定第四条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当及时报告或移交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处理,不得隐瞒不报告、扣押不移交。

第十一条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编号登记,建立台账。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报经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转送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二条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学校、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应及时报告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径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

第三章信访举报的办理

第十三条经筛选,对确定受理的初次信访举报件,承办人员编号登记后,填写呈办单,报监察审计处负责人签署拟办意见,并呈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示,按规定处理。对于重复信访举报,按规定登记后报告校纪委(监察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重要信访举报件的办理,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省纪委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十五条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处理信访举报,应结合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对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处置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中共安徽医专纪委信访举报及其他问题线索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应当每季度汇总信访举报接收、处理情况,以及已办结的信访举报件处理结果,其中已办结的信访举报处理结果内容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信访举报人反馈情况等。汇总情况报告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并报送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第十七条信访举报办理过程中,需要校内相关单位配合核查的,应填写交办单,履行交办手续,交相关单位办理。相关单位收到交办材料之日起,反映一般问题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反映复杂问题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并向校纪委(监察审计处)报送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同时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及时向校纪委(监察审计处)书面说明理由,经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一次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对交办的信访举报,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汇报、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二)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

(三)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拟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校纪委应当集体审核研究,经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章实名信访举报的处理

第二十条信访举报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信访举报。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信访举报。

第二十一条校纪委(监察审计处)提倡、鼓励实名信访举报,对实名信访举报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信访举报,应当在收到信访举报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举报人受理情况。重复信访举报的,不再告知。

第二十二条实名信访举报的处理结果,应当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举报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信访举报人提出异议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报告,进一步核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名信访举报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按规定对信访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匿名信访举报,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受理。

对匿名信访举报材料,不得擅自核查信访举报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信访举报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报经有审批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虽有署名但不是信访举报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信访举报,按照匿名信访举报处理。

第五章 信访举报处理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定期研判信访举报处理工作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告校党委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信访举报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向校党政报告,建议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第二十七条 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应当根据巡视工作要求,及时提供信访举报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应当结合信访举报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举报较多的单位、个人,经了解核实后,发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或者予以发函提醒、谈话提醒。

第六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信访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信访举报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因信访举报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五)信访举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信访举报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信访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信访举报被反映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对待信访举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三)尊重信访举报人和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信访举报被反映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四)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五)对处理信访举报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 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四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应报经校党委,或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 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校纪委(监察审计处)、所在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促进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三十八条 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信访举报人进行教育。

第八章 工作要求和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

第四十条 信访举报办理要严格落实保密要求,严格规范办理程序和传递范围,不得暴露信访人身份;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转至被信访举报人和其所属部门以及其他无关人员。

第四十一条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校纪委作出:

(一)本人是被反映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反映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信访举报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校纪委(监察审计处)核查认定信访举报事项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向被反映人所在部门、分管校领导或者本人予以澄清:

(一)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

(二)通报情况;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十三条 对因信访举报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第四十四条 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信访举报材料的;

(三)故意泄露信访举报人信息或者信访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反映的组织、人员的;

(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信访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利用信访举报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22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党内法规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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