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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档案学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1-01-2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安徽省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Society of Anhui Provincial  Archives;英文缩写为:SAPA)。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档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发展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团结全省广大档案工作者,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理论研究和咨询活动,推动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科学发展,为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五条  本会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依章程办会相统一,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决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开拓、创新、求实、合作精神,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挂靠在安徽省档案,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档案学和档案科技研究及档案管理咨询开展以下活动:

(一)密切联系档案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档案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档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档案工作者之家;

(二)建立完善档案人才专家库,组织会员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理论研讨和调查研究等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档案学科发展;

(三)编辑出版本会刊物、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

(四)对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普及档案知识,弘扬科学精神;

(五)评选、奖励优秀档案学术研究成果,评选、表彰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六)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的课题立项、评定、表彰及咨询工作,组织、举办档案设备用品及应用技术的展览和交流开发和推广档案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七)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档案科学技术项目评估、科研成果鉴定及业务技术标准起草和编审,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八)开展为会员服务等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团体会员更换代表,需向本会书面报告。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且履行会员义务,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馆员、助理工程师等助理级以上(含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具有相当水平者;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1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档案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对档案学研究和档案事业发展有一定贡献者;

4、热心本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领导干部、企业家和专家、学者。

(二)团体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有一定数量的个人会员,支持本会工作且合法从事档案管理、科研、教学和档案设备用品生产、营销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团体会员入会,须先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活动。有申报档案学优秀成果和科研成果的权利;优先获得本会提供信息、人员培训、业务咨询、各类出版物资料等服务;

(五)提出议案和工作建议的权利;

(六)有权与本会有关组织或人员联合开发、推广与档案工作有关的新产品和新技术;

(七)生产、经营档案设备用品的企业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展示、展销活动;

(八)有权要求本会为企业档案管理业务、技术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参加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著,编译有价值的业务资料,作学术报告;

()积极宣传档案和档案工作,协助档案部门收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对档案事业和档案学的发展提出建议;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无特殊原因,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书面通知后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对本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直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并下设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上述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为退离休省管干部的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不超过60周岁;

(四)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不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受理事长委托,可由理事会指定并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一位副理事长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公室及其他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的分会、专业委员会及研究会是本会的组成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安徽省档案学会的全称,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在本会授权范围内活动。它的设置、分立、合并、撤销以及人员的产生或罢免,经提议由理事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及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9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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